青锋
河北唐山的张国文五年前借给朋友的儿子二十万元,身患癌症后向对方索要,对方让其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已经过去两年,但至今没有拿到该要的钱。欠债不还理应被谴责,但法院强制执行,为何能长达两年未果?
据报道,欠债者陈某某和癌症患者张国文同村,目前有车有房。借钱的事发生在年5月1日,张国文朋友的儿子陈某某以周转为由,找张国文借去十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此款未还,陈某某又在年7月向张国文借走十万元,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年7月1日还借款和利息。作为退休工人的张国文,在朋友儿子困难时出手相救,应该说拿出的是自己的积蓄。遗憾地是,这朋友的儿子并不是对张国文在自己困难时给予自己的帮助感恩,并诚实守信及时还款,而是在借款到期后,说自己没钱,让对方到法院起诉他。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人只有诚实守信,如期还债,才能算是一个人在社会上有了立足的基本。而这个在困难时向别人伸手,又不如期还债,且要对方到法院起诉的人,连做人的基本都没有了。得到如此回复的张国文只好到法院起诉,法院年5月26日做出判决,要被告陈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妻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张国文借款二十万元,并自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8%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为能及时拿到欠款,张国文依法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院执法局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据报道显示,在张国文递交强制申请后,法院执行局办理了陈某某的楼房保全。遗憾地是,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已经两年多了,到现在仍没结果。
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为什么没有在两年内将一个有房产的人的欠账执结呢?有关报道没有给出答复。中间有何情由,只有法院方出来解释,我们才能清楚。
这个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有一个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情况。就是申请人自年起得了占位性病变胆管癌,为治病,到现在已经欠了二十多万元。据张国文称,其母亲也89岁了,常年卧床不起,因为没有能力照顾,把老人家送到了养老院,每个月需要元的费用。从情理上讲,法院强制执行也应该把张国文索要欠款的案件放在优先的地位。
为什么法院两年强制执行未果?从报道可以看出些问题。据张国文说,“法院执行局说找不到他,让我帮忙盯一盯”。作为执法机构,让申请执行人帮忙盯被执行对象,如果是正常人虽则不妥,但也可行。但对于一个身患癌症,每天只能吃点流食的人让其去盯被执行人,实在没有多大的可行性。说句不好听的话,那就是在摧残申请人的生命。
司法机构常说执法为民,这里先不说为民了吧。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院执法局能不能先为这个癌症患者索要的钱款,优先办理,尽量想点办法及早追回,让他别带着遗憾、带着其病逝后老母亲没有经济支撑、没有人管的担忧离开人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