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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2 20:42:00

近日,丰润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指定监护的特别程序案件,本案是丰润区首例以判决形式指定由民*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少年法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民*部门爱心接力,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护航未成年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孙某某现年5周岁,其父亲智力二级残疾,母亲多重一级残疾(语言一级,智力二级),祖父已去世,祖母智力二级残疾,外祖父母二人均无稳定工作和经济来源,不具备抚养教育孙某某的能力。丰润区民*局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为了给孙某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重筑家的的港湾,作为申请人提起本案的诉讼。少年法庭向孙某某的父亲送达了开庭传票后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第二天即出具民事判决书,撤销被申请人孙某某的父亲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的资格,同时指定唐山市丰润区民*局为孙某某的监护人。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构建“司法+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格格局,丰润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最大限度保障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方联动取得了圆满结果。经过丰润法院与民*部门多方联动、爱心接力,孙某某将顺利进入唐山市儿童福利院生活,愿孙某某在法治的守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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