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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滦州通告
滦州市人民*府
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滦*通〔〕1号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冀气领办〔〕号)、《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通告》(唐*通字〔〕1号)和《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唐*通字〔〕2号)规定,决定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1、新城区:国道(不含)以南、滦州路(含)以东、文兴道(不含)以北、平青乐线(不含)以西范围内所有区域。
2、古城区:古城北道(含)以南、古城西路(含)以东、滦河东道(含)以北、堤顶路(不含)以西范围内所有区域。
二、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禁用区;禁止有可见黑烟的机动车进入禁用区。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III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
(三)市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四)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轻型物流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根据滦州市区周边路网情况,过境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可由G国道及S省道绕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滦州市人民*府关于划定禁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区域的通告》(滦*通〔〕5号)同时废止。
滦州市人民*府
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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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乐亭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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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滦南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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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玉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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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丰润通告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冀气领办〔〕号)和《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通告》(唐*通字〔〕1号),现就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东山路(含)—林荫路(含)—丰津公路北环段(不含)—国道与国道重合段(不含)—国道南环段(不含)合围区域。
二、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禁用区;禁止有可见黑烟的机动车进入禁用区。
(二)属于禁用区禁行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机动车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府
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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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曹妃甸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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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古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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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汉沽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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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芦台通告
来源: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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