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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4 14:54:00

《小雅·小明》:“我之怀矣,自诒伊戚。”

按,《左传·宣公二年》:

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孔子曰:“董孤,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鲁宣公二年,因为“晋灵公不君”,所以士会进谏。灵公答应要改过自新,但行动上“犹不改”;因此,“宣子骤谏,公患之”;灵公不仅厌恶赵盾(即赵宣子),还“使锄麑贼之”。但鉬麑有感于赵盾忠于职事,宁可自己触槐而死也没有刺杀赵盾。到了这年九月,“晋侯饮赵盾酒,伏甲将攻之”,但事情被赵盾的车右提弥明发现了,就上前对赵盾说:“臣下侍奉君宴,酒过三爵就不合于礼了。”随即要扶赵盾退出。因为甲士还没来,晋灵公于是“嗾夫獒焉”,放出一群狗咬赵盾。提弥明拼死博斗救出赵盾,提弥明战死,赵盾被迫出逃,但没有离开晋国。俱见《左传·宣公二年》。

九月二十六日,赵盾的堂弟赵穿在桃园杀死了晋灵公,又接回赵盾再度做卿执*。赵盾又派遣赵穿到成周迎接晋灵公的叔叔公子黑臀而立他为国君,是为晋成公。

晋国的太史记载了这件事,说:“赵盾弑其君”,并在朝廷上公布。赵盾说:“不是这样的。”太史回答说:“您是正卿,逃亡而没有走出国境,回来不惩罚凶手,弑君的人不是您还是谁?”赵盾说:“哎!《诗经》里说的‘我之怀矣,自诒伊戚’,恐怕说的就是我了。”孔子说:“董狐,是古代的好史官,据事直书而不加隐讳。赵盾,是古代的好大夫,因为礼法而蒙受恶名。太可惜了,要是走出了国境,就可以避免背上弑君的罪名了。”

以晋太史董孤和孔子所说,赵盾若逃避出晋国(逃出晋国就没有了君臣的名义,也就没有了臣下要为君复仇的责任)或回来后就惩办弑君的直接责任人赵穿(这是忠于职守、尽臣下义务),就可以避免背上“弑君”的恶名。

那么,背上“弑君”的恶名,对赵盾有什么影响?

按《史记·赵世家》记载,二十五年后,屠岸贾以“赵盾弑君”为名诛杀了赵盾一族,可以算是“弑君”恶名带来的严重后果。

元杂剧四大悲剧之一的《赵氏孤儿》(纪君祥作)即以此为本(图为电影《赵氏孤儿》剧照)

但《史记》亦载,“韩厥曰:‘灵公遇贼,赵盾在外,吾先君(指晋成公)以为无罪,故不诛。今诸君将诛其后,是非先君之意而今妄诛。妄诛谓之乱。臣有大事而君(指晋景公)不闻,是无君也。’屠岸贾不听。韩厥告赵朔趣亡。朔不肯,曰:‘子必不绝赵祀,朔死不恨。’韩厥许诺,称疾不出。贾不请而擅与诸将攻赵氏于下宫,杀赵朔(赵盾子)、赵同、赵括、赵婴齐(此三人皆赵盾异母弟),皆灭其族。”显然韩厥并不认同“赵盾弑君”这件事。而且,以“臣有大事而君不闻”和“贾不请而擅与诸将攻赵氏于下宫”,说明屠岸贾的行动并没有得到晋景公的公开支持。这也就表明,屠岸贾攻击赵氏实质是争权而不是出于诛除“弑君”首恶的公义。这就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又,对于赵氏下宫之难的起因,《左传》记载与《史记》不同。《成公八年》载,“晋赵庄姬(赵朔妻,赵朔谥“庄”,故称“赵庄姬”)为赵婴齐之亡故,谮之于晋侯,曰:‘原、屏将为乱。’栾、郤为征。六月,晋讨赵同、赵括。”这就是说,赵氏之所以有下宫之难,与“赵盾弑君”的恶名没有关系。至于赵庄姬为什么“谮之于晋侯”,这又是一个扑朔迷离的历史公案,不在余文范围之内,不论。

以《左传》转述的孔子的话“惜也,越境乃免”中可知,孔子并不认为在此次“弑君”事件中赵盾有“恶”,因此才说“惜也”。

从董狐所说的“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可知,董狐认为,赵盾作为一名尚未去职的正聊,作为百官之首,应当为其下属赵穿弑君负责。在这个意义上,赵盾是无可辩解的。所以只能认可董狐的记述,叹惜一声“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了事。也就是说,赵盾其时也并不太在意,只是认为不过是背了个弑君的恶名而已。

赵盾当然也不会想到会因为负有领导之责而在二十五年后有人以“赵盾弑君”而攻灭其族。

因此,《毛诗传》将“戚”解释为“忧愁;悲伤”是恰当的,“戚,忧也”。而赵盾之“怀”非“怀念”亦可知,其“怀”当如《诗经·邶风·终风》“寤言不寐,愿言则怀”之“怀”,《毛传》:“怀,伤也”。

又,《僖公二十四年》载郑文公诱杀公子臧事(可参《以史观诗》之三九:“彼其之子,不称其服”:人的行为与身份不相称,使人厌恶节),郑公子臧做出不符自己身份的事而使郑文公起杀心,《左传》舍“我之怀矣”只称“《诗》曰,‘自诒伊戚’,其子臧之谓矣”,意在强调子藏之被杀是自招其祸也。

故“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即谓“我心里充满了忧伤悲哀,却是自讨苦吃自作自受”之意,心有忧戚却无可奈何而自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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