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年1月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00年第1号公告,公告称“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引起高度重视,面对肺炎疫情不要慌张。掐灭疫情“火种”,需要你我众志成城。郑重提示广大群众遵循“九个不”原则,预防新型肺炎的同时积极预防疫情背后的法律风险。
不传播、不隐瞒、不作恶
1、在疫情发生期间,若明知患有传染疾病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最高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发现肺炎病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检疫并接受治疗。若拒绝卫生检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检疫、检查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若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果特别严重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疫情预防期间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每个人的职责,在此期间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按照法律规定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面临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处罚。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新型肺炎疫情牵动人心,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着微博、朋友圈、各大论坛。但请广大群众相信国家,相信一线的医护人员,一切以官方权威信息为准,不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做“键盘侠”。有意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将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不哄抢、不欺诈、不作假谁都不曾想到,口罩成了新年最火爆的“年货”。现如今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急需大量口罩、防护服等防护品。提醒广大群众积极学习防疫知识,不要盲目哄抢防护品,更不要借防疫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了面临大额罚金之外,还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疫情无情人有情,防护品是阻碍疫情传播的一道重要防线,一张质量合格的口罩,有可能确保一位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广大防护品生产者应当保证防护品的质量,否则害人害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若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新年之际,新型肺炎冲淡了过年的味道,但不会冲淡我们战胜困难的决心。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学习预防知识,谨记“九个不”原则,从你我做起,众志成城,抵抗新型肺炎。
稿源:司法局
制作: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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