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1、刘某1、刘某2等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02刑再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某某市某县。系被害人刘某3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某3女儿。
法定代理人王某1,基本情况同上。系刘某1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男,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某某市某县。系被害人刘某3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女,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某某市某县。系被害人刘某3母亲。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吴某,男,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某某市丰润区。年8月25日被某某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年9月8日经某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某,男,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某某市丰润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某某市路**新华西道**。
负责人:张某军,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申诉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年12月8日作出()冀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96元。吴某与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年3月20日作出()冀02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年7月20日以()冀02刑申8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吴某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29日以()冀刑申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许某,申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97号起诉书指控: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车沿唐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县路段时,刮撞在公路中心线北侧停留的刘某3的身体,致刘某3死亡。后被告人吴某驾车驶离现场。经某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追究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吴某的询问及讯问笔录
(1)年6月14日00时29分至1时38分在某县的询问笔录,他在
董某月
审 判员
戴某宏
审 判员
王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谌某强
书 记员
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