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唐山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围绕司法为民宗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创新便民举措,提升服务群众本领,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实际行动迎接*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柔性司法暖童心
“谢谢!谢谢你们!你们这么辛苦,都是为了我们家的事儿,都是为了我们孩子的健康成长。”近日,丰润法院火石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展现了法检两院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共识和力量。
原告小明(化名)系郭某与刘某婚生子,现年7周岁。郭某、刘某于年5月17日在民*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归母亲郭某抚养,父亲刘某每月5日付元抚养费,付到小明18周岁为止。
离婚后,刘某给付小明抚养费至年3月份,后未再履行。小明母亲郭某代理小明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刘某给付拖欠的抚养费元,并称随着小明年龄增长,生活及教育支出日益增多,每个月元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小明的成长需求,小明的生活陷入困境,要求自年4月份起每月抚养费增加至元。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承办庭长陈坤高度重视此案,及时审阅了卷宗并与刘某电话沟通意见。刘某认可拖欠抚养费,不给付抚养费的理由是郭某不让其探望孩子。通过阅卷及询问,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原告的诉请也在合理范围内。但考虑到该案系家事纠纷案件,案件的背后总会有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纠葛。
简单的等待开庭后裁决并不会取得案结事了的效果,反而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家是千千结,易解不易结。承办法官确定了调解优先原则,在兼顾效率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修复亲情关系,并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告知了相关案情及办案思路,检察机关表示大力协助调解工作,以期实质性解决矛盾,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承办法官将郭某和刘某传唤到庭,进行首次面对面的调解。因为积怨较深,加之郭某性格倔强,刘某性格急躁,两人由初始的互不理睬,发展成语言攻击,火药味十足。承办人敏感地意识到,该案不能“急于求成”,及时转变办案思路,在语言文明的基础上让双方尽情倾吐不快,为再次的调解先“降火”。
经过“背对背”调解,分工负责,对郭某和刘某作耐心疏导及释法明理工作,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刘某认可支付抚养费,郭某也同意刘某探望小明。但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探望时间和方式上还有一些差距。陈坤庭长决定趁热打铁,约定检察官第二天下午各方一起到法庭面对面进行调解。
翌日,各方如约而至。法官、检察官、小明母子、刘某围坐在一起,像家庭成员一样,亲切交流,各抒己见。在充分听取郭某和刘某的倾诉和意见后,陈坤庭长从家庭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心理学、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及抚养费纠纷判例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
陈坤庭长最后深情地说道:“缘分让你们相遇,却没教会你们如何相处。但无论你们生疏成什么样,曾经对彼此的好都是真的。放下爱和恨,你们的关系才可以保持从容。情出自愿,事过无悔,不谈亏欠,不负遇见。每个孩子都是天使,父母离异会对他们纯真弱小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好好爱护他吧!成年人崩溃后可以自愈,可孩子却可能需要用一生来疗伤。即使这样他还是深爱着你们。今天你们也看到了,看到你们在一起他是多么的开心快乐。他就像一颗小树正在茁壮成长,父爱母爱就是养分,让他早日长成参天大树,这样他就能更勇敢的经历风雨,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不知不觉两个小时过去了,郭某和刘某深受触动,泪流满面,终于彻底放弃了仇怨。郭某表示充分认识到其与刘某在离婚后的和谐交往对小明心灵成长的重要性,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会积极协助刘某探望小明,让孩子感受父亲的关爱,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让孩子在成长中父位缺失。
原被告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了以后给付抚养费数额。考虑到诉讼主体不同,陈坤庭长指导刘某以郭某为被告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发挥丰润法院基层人民法庭立案功能的优势,立即为其立案,当即按照双方的调解意见制作调解书,使刘某探望权依法有序行使。
看着孩子活泼可爱的笑脸,与父母在夕阳金色的余晖中尽情地嬉戏打闹,陈坤庭长露出了欣慰的笑容。抚养费纠纷案件属于家事案件,涉及血缘、情感等多种因素,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审理该类案件不宜简单地一判了之,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修复亲情关系,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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