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求职招聘QQ群 http://www.91np.cn/chaoliu/xinchao/459.html北京治皮肤科好医院 http://pf.39.net/bdfyc/140106/4322698.html裁判要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担保函》的签订以及权利主张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院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争议。尖山区财*局作为机关法人,不具备为主合同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其所作的担保行为应当自始无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44号)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尖山区财*局作为国家行*机关,对于自己不具备提供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应当明知,但仍然为隋义伟的借款向立丰润海公司出具《担保函》,存在主观过错,其与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立丰润海公司对双方之间形成的保证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责任,故担保人尖山区财*局应在债务人隋义伟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立丰润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因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立丰润海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期进行认定。
案例全文
北京立丰润海控股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府财*局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京民终号
案
由:保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年01月2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立丰润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谢金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府财*局,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人和大院对过负责人:付崇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丽,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立丰润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润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府财*局(以下简称尖山区财*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立丰润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王**,尖山区财*局负责人付崇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丰润海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立丰润海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尖山区财*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尖山区财*局出具的《担保函》所担保的借款就是立丰润海公司提交的编号为()业务字第-1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1号借款合同)。尖山区财*局出具的《担保函》中明确载明,尖山区财*局对债务人隋义伟(曾用名隋义纬)向立丰润海公司借款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或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担保函》中所指的关于借款合同的主体及金额都是唯一的,且与1号借款合同所载的内容一致,很明显《担保函》所指的借款合同就是1号借款合同。另外,《担保函》第四条明确载明本保证是独立于借款合同的,也就是说此保函担保的是立丰润海公司与债务人隋义伟之间产生的这笔债,而不是借款合同本身的文字。至于《担保函》中关于合同编号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由于立丰润海公司当时的业务团队早已不在,现已无法向当时的经办人核实保函的形成细节。但立丰润海公司为了证明尖山区财*局于年8月29日出具的《担保函》中所担保的隋义伟与立丰润海公司年8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业务字第-2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2号借款合同)就是立丰润海公司当庭提交的1号借款合同,特向法院提交自立丰润海公司成立时起,直至尖山区财*局出具《担保函》止,该段期间的银行对账单。从对账单中可以直观看出立丰润海公司与债务人隋义伟有且仅有一笔万元的借款,该笔借款隋义伟是委托北京统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收取的,有隋义伟的委托收款指令。除此之外,从立丰润海公司成立以来,再无与隋义伟的任何交易,故《担保函》中所担保的万元借款就是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二)立丰润海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尖山区财*局及其上级单位发函要求债务人隋义伟偿还借款且要求尖山区财*局承担担保责任,故尖山区财*局不能免除保证责任。立丰润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了立丰润海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已签收立丰润海公司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函的快递底单打印件,但一审法院却以立丰润海公司没有提交该底单原件为由不予认可该证据。但使用顺丰速运公司发送邮件,对方是否签收是由寄件人自行在网上查询并打印,立丰润海公司出示的签收底单就是当年邮件寄出后在顺丰速运公司